自2016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针对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提出“建立健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以来,安责险已在八大高危行业强制实施近三年。
作为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安责险的首要功能是事故预防,其次才是保险赔偿。而行业中事故预防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服务内容没有统一标准的现状,向安责险行业提出了回归本源、做到“保险姓保” 的要求。为发挥安责险事故预防、风险保障的功能,此次应急管理部以行业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规范》,也是落实2018年起施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
《规范》要求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位需求从7类细化服务项目中选择确定具体服务内容,通过4项服务形式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一方面致力于实现商业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着力搭建多部门共治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监督体系,为安责险制度的良性发展筑起技术防护墙。
1 规范服务工作,实现安保互动
事故预防服务是安责险制度的核心。《规范》从事故预防服务的基本原则入手,对保险机构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提出强制性规范要求。
此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已规定,保险机构提供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时,投保单位要配合。《规范》则进一步提出了事故预防服务的强制性原则:保险机构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服务的义务,投保单位也必须主动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针对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差异,以及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短板不同,《规范》重点强调了事故预防服务的适用性原则:企业应结合实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弱项、短板寻求保险公司支持,并在协商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后以保险合同形式加以确认。
为实现事故动态预防,《规范》要求保险公司依据实践需要及时改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投保单位也应响应保险公司要求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这体现为事故预防服务的时效性原则。为提升事故预防服务水平,《规范》还从事故预防服务的规范性原则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管理要求。
不难发现,《规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保险公司规范履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质量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通过安责险作为经济手段的浮动费率机制建立起商业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良性互动。
2 完善监督体系,构建发展机制
除了对保险公司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提出原则规定外,《规范》还从完善监督体系入手,确保事故预防服务落到实处且不断完善。
就单项服务而言,《规范》要求保险公司为投保单位建立服务档案以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并建立专门台账以接受属地应急管理部门、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就个体机构而言,《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以支持相关信息的共享和查询,并以年为单位对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自评或第三方评估,而后针对监督检查、服务评估反映的问题改进服务质量。
就行业监管而言,《规范》也间接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直接对保险机构或投保企业进行监管检查。在“互联网 政务服务”的大趋势下,安责险信息化平台也将被纳入监管系统。
3 从《规范》看保险行业发展
此次《规范》的发布具有典范意义:一项新兴保险的制度健全与良性发展,既应解决业务开展中的不规范问题,也应直面专业能力不足的矛盾。
一方面,规范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服务工作,是近年来保险行业的重要发展趋势。中保协于2018年11月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工作规范》,以及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发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风险评估技术规范》,都是以行政力量推动保险服务优化的主动干预措施。
另一方面,引入第三方强化保险公司风控服务,已是保险行业专业化发展的显性选择。保险在为各行各业提供风控服务时,既需要懂保险的专业人才,也需要涉及各行业领域风险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此次《规范》引入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以及第三方评估机制,便是兼顾服务短期与长期优化的双重策略。德国同业公会在工伤保险制度中产生的作用,以及国际上TIS机构在IDI制度中的专业技术力量,也启示我们:善借外力,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是保险服务走向专业化的明智之选。
当然,从法治层面推进安责险的实施,也是优化顶层设计的应有之义。据悉应急管理部已在《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建议稿中明确规定,对于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建议予以相应行政处罚,直至其投保安责险。为与安责险的强制投保相对应,保险公司更应按照强制性规范要求优化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